一是凡总部设在福州或在福州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从2015年起,新建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对列入农业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新建远洋渔船,市里按照国家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购买船龄12年以下的远洋渔船,市里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单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新建船长2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在取得渔船造价的5%升级补助后,市里给予1:1配套。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贷款贴息的远洋渔船按原办法继续实行贴息,年贴息不超过贷款余额的2%。获得此项补贴的远洋渔业企业,如10年内迁离福州,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二是对受入渔国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10万元。
三是鼓励本市远洋渔业企业实施具有公益性、风险性的境外作业渔场渔业资源探捕项目。对列入农业部渔场资源探捕项目(或计划)的,给予补助150万元;对经过农业部批准进入新的入渔国捕捞作业的售价远洋渔业企业给予每艘船5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是对省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本市远洋渔业产业园区,优先办理用地,用海审批手续,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是鼓励总部设在福州的企业以控股或项目所在国允许的股比上限参股的形式,在国外新建、扩建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综合配套基地。对基地总投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及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100万元、200万元,以及500万元。
六是鼓励经核准(备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发展集中连片的网箱养殖、池塘养殖。投产网箱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池塘养殖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以上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是针对福州市以外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福州,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船龄20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与8000总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与500万元。获得此奖励的企业,如10年内迁离福州,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八是对本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本市口岸的远洋自捕水产品,按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给予每吨200元的补助;其中自捕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300元的补助。对本市渔业企业运回境外“自养”水产品,按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每年全市养殖水产品运回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九是对购买本市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或本市渔业企业境外“自养”水产达到5000吨,并在福州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
十是鼓励远洋捕捞、境外养殖水产品进入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交易。对在我市口岸进关并进入交易所交易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境外自养水产品,每吨鱼货补助50元,对进入交易所交易但鱼货异地交割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市、马尾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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